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研究生教育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导师的道德修养、学术水平、创新意识、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导师队伍管理的意见》(鲁教研发〔2015〕1号)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近年来有关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各项要求,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打破束缚导师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为重点,以调动导师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核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管理,切实提高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加强岗位管理,强化导师责任,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健全奖惩机制,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导师队伍活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完善评定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一)严格遴选标准。按照“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遴选导师。严格资格审查,坚持师德表现与学术水准并重、科研能力和育人能力相结合,突出对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结果的评价与考核。
(二)落实动态管理。进一步实施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严格导师责任追究制,通过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相分离、导师资格与责任落实相结合的动态管理,促进有效竞争,做到有上有下、能进能出,破除导师资格终身制。
(三)强化规范体系。在加强学术学位导师管理的基础上,注重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学位导师队伍素质。继续推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积极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建专业化导师团队。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和导师互选原则、标准、程序、要求,充分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三、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导师责任
(一)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导师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科学伦理和学术规范。自觉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切实爱护、关心学生,真正担负起对研究生人品、学术、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责任。
(二)强化导师育人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实践能力训导的责任。导师要结合学术业务和实践能力培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要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三)切实促进研究生成长。导师应坚持因材施教,针对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落实实施。注重日常督导,突出对研究生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强化科学思维、品德素养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的养成。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学术创新导向,通过科教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更新力、学术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要突出实践能力导向,通过产学研结合,增强研究生的知识迁移力、实践创新力和职业胜任力。
(四)确保指导研究生的时间与精力。导师应定期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或研究工作报告会,及时检查研究生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掌握研究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导师应安排落实好其出差、出国(境)等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五)注重开展教学研究。导师应积极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勇于承担各级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支持导师跨学科合作开发、开设课程。
四、加强导师培训,提升指导能力
(一)加强导师校内培训。对新增导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集中学习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导师的传、帮、带作用,通过团队合作指导或担任第二导师,提升年轻导师的指导能力。举办“导师沙龙”“导师论坛”和培养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导师之间沟通交流。
(二)促进导师校外交流。组织导师至国内名校参加专题培训,学习借鉴兄弟院校导师指导经验。选派导师至境外访学和学术交流,提升学术指导水平。选派导师到企业或相关行业单位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吸纳行业企业参与研究生培养,建立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导师队伍和联合培养基地。
五、完善考核制度,健全奖惩机制
(一)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教学与指导能力、科研能力等内容的全面评价,突出对导师育人责任和培养质量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导师队伍建设中的参与作用,在导师评聘、考核等工作中广泛听取研究生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教学奖励、项目立项、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带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导师相应责任;对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措施;对在上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同年被认定为两篇或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三年,停招期间不得申报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不得参加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等相关奖项的评选。造成极端影响者,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维护导师正当权益。保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权利和义务,使导师在招生、培养、学位申请与授予等方面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构建新时期的尊师文化,增强导师的职业成就感,积极营造导师全心投入、专心育人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支持体系,完善政策保障
(一)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导师遴选职责,认真研究解决导师管理中的问题,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研究导师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导师队伍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推进落实导师队伍建设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导师管理规章制度。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导师遴选、培养、培训、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梳理、补充、修改学校现有相关政策与制度,实现导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
(三)加大导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学校设立导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导师培养、培训及项目支持。各相关学院应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设立导师奖励基金或专项资助基金。
(四)建立导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导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师信息数据库,促进导师信息共享,提高导师队伍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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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